如果判刑,那我们的联邦法律已经不再彰显正义(若只能出自 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
我们的法律应该宣布他们无罪,我有两个理由,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被被告宣告无罪
1、 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取而代之的而是欧洲和美洲的古典作家所说的 “自然法” Natural Law。在任何人不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赖以共存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
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在极端的情形下,只有剥夺他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的时候,支撑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前提就失去了他的作用和意义。
当Roger 威特摩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 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的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所以不构成任何犯罪。
Roger提出投筛子是一种新的“立宪”
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是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的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在移开洞口的这一过程中,10个人牺牲了,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是10人性命的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也好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我们所修建的所有基础设施,按照统计学都可以计算出平均牺牲的人的性命。然而我们故意心照不宣的承受和复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
2.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 孰轻孰重
首先假设刚刚的第一理由不存在。统一法典能有能力穿透500米的岩石,而作用于卷缩在底下的人们。
我们非常清楚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字面含义,但一个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令 或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我们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加以适用。几个世纪以前就确立了自我防卫杀人免责。事实上,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文字上从来就无法确定自我防卫的准确定义,人们只是不断地尝试调和自我防卫的法律处理和法律之间的措辞的矛盾,这些努力都是诡辩。)
我们有权期望审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
我们的结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都不能认定为谋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