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三,法律和道德的两难
1 自然法为何如此荒谬
启用自然法的时机,无法准确定义。 我们是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我们又根据什么授权自己变成了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
自然法的荒谬之处在于,依据这一规则,此种协议一旦达成就不可撤销,如果有当事人之一试图撤回,其他人可以掌控法律,用暴力执行契约。
2.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个部分的要旨可以这样概括,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如何规定,不应该同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任何的法典目的之一就是威慑。但很难相信刑法典能对处于生死关头的人产生威慑。
要在刑法判处谋杀的是要有 “故意”的行文,但是这些人的行为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是深思熟虑的。并且他们做了几个小时候讨论后作出的决定。 如果我们要接纳一种解释,那同时放弃另一种解释。
3.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一个人抢面包背叛盗窃,被指控。如果借不能成为盗窃实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之为实物的正当理由呢。
如果这些人知道他们的行为和被法律视为谋杀,他们只可能拖延几天动手。威慑在本案中的作用很小。
我倾向于赞成有罪的判决,但是又多么的荒谬。这些将处死的人是用是个英雄的性命换来的。如果法令中有规定吃人肉是犯罪,那将会有一个更合适的质控。我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过程。
